首页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1995年) 第二章 控告的管辖和受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1995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控告的管辖和受理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按下列规定管辖: 对控告本机关或者本机关主、副职人员的,由该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告知控告人向有任免权的主管机关提出。 对控告本机关主、副职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由本机关管辖。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