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发布机关 文物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文物保护项目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咨询评估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咨询评估工作是指咨询评估机构遵循文物保护原则、程序和标准,通过科学规范的方法对文物保护项目进行评估、论证,为文物保护项目提供咨询评估意见。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文物保护项目是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以及相关保护规划、展示利用、行政许可等项目。 第二章 咨询评估机构的确定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依据客观公正、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第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的遴选范围包括从事过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社会团体。 第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以及相关保护规划、展… 第八条 申请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申报单位申请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单项业务范围的条件,由国家文物局根据专业要求,参照第八条适当调整。 第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由国家文物局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章 职能与责任 第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文物保护项目进行前期咨询、中期评估和后期绩效评定。 第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文物保护项目进行评估,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出具同意或否决的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负责。 第十四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不得从事与其审核范围相同的文物保护规划及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咨询评估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咨询评估工作过程进行检查,对工作成果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咨询评估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如有以下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终止咨询评估委托等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申请表(略,详情请登录文物局网站) 相关版本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4) 文物局关于废止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