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申请表;
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项目相关咨询评估资料;
其他相关证书、资料。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申请表;
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项目相关咨询评估资料;
其他相关证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