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由国家文物局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申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查;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国家文物局提交申报材料。

国家文物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

经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文物局确定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