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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职能与责任

第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文物保护项目进行前期咨询、中期评估和后期绩效评定。 第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文物保护项目进行评估,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出具同意或否决的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负责。 第十四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不得从事与其审核范围相同的文物保护规划及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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