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章 职能与责任 第十三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职能与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文物保护项目进行评估,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出具同意或否决的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