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的企事业法人资格或社团法人资格,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从事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业务5年以上,有较高的社会信誉,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00项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咨询评估业务;

技术负责人需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文物保护项目相关工作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低于40%,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有科学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评估业务管理制度、评估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