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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咨询评估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咨询评估工作过程进行检查,对工作成果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咨询评估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如有以下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终止咨询评估委托等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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