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咨询评估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