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2004年) 第四章 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资产负债管理 第十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应遵循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防范因资产、负债在数量、期限、成本、收益和流动性等方面不能有效匹配而产生的风险。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和保险资金的特性提出资产战略配置计划;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应依据董事会的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在对保险资金来源、期限、收益要求、…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投资指引时应有专业资金运用管理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产品、精算、财务等部门与资金运用部门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就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的资产负债管理问题进行充分交流,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门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投资指引进行资金运用。 第二节 投资决策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决策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会的投资决策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并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和逐级问责,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决策权限可实行总额控制或比例控制。投资决策授权应明确授权人、被授权人、授权标准、授权程序以及越权的处理等。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依据董事会的授权、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部门依据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授权在各自的权限内进行相应的投资决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据董事会的授权…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研究、论证、决策和实施的程序,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流程。 第二十七条 投资决策应有充分的依据,有书面记录,有关责任人应在记录上签字,重要投资决策应有详细的研究报告。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通过清晰的岗位职责、严密的研究工作流程…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投资品种的选择标准,投资决策应在此标准上进行。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决策应符合设定的风险容忍度要求。 第三节 投资交易管理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门内部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设立独立的交易部门,对投资过程中的各种交易风险进行有效地控制,确保投资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交易所内交易,所有的投资指令应经交易部门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非交易所内交易,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对经办人员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密切监控交易过程中的谈判、询价等关键环节,谈判、询价应与交易执行相分离。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集中交易场所应有完善的安全设施和严格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应执行严格的公平交易制度,确保不同性质或来源的保险资金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的交易记录应及时核对并存档。 第四节 风险技术系统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系统,对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应进行定性分析,并采用统计分析方法,通过设置量化指标,对风险进行分类…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有专门的部门负责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并配备足够的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 负责风险管理的部门对所有保险资金运用活动有知情权,有权查阅、询问所有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相关的数据、资料和细节,有权列席所有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会议。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应定期了解保险资金运用所面临的风险。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一套完备的风险控制量化指标体系,保证风险控制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至少对以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实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理论和风险管理技术,进行资产管理、制定资产管理策略,通过对所持有资产的风险价值的评估和计量,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各类文件档案,包括各种会议记录与决议、投资决策记录、投资指令记录、交易记录、经营协议、客户资料、凭证账表以及规章制…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制定应急预案,防止由于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的重大…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合理的保险资金运用业绩评价体系,将投资收益和风险纳入评价体系进行综合考核。 第五节 信息技术系统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有关信息系统控制的要求,严格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技术系统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技术系统的开发,应注意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当经过信息、财务、资金运用、风险控制…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电子化运行过程中,应制定严格的授权、岗位责任、内外网分离、安全防护等管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数据应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 第五十条 建立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电子信息数据和日志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安全应急方案,并定期修订、演练,避免因电子设… 第六节 会计核算管理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财务会… 第五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资产的会计核算应独立于自有资产的会计核算,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会计岗位与受托资产会计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会计核算应合规、及时、准确、完整,变更会计核算政策应经董事会批准,确保会计核算政策的一贯性。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的职责,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不能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应当采取以下会计控制措施: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保险资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的清算交割程序,及时准确地完成清算。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采用实物盘点等措施,定期对现金、银行存款、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投资资产进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五十九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档案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 第六十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保险资金运用财务信息报告制度,真实、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保险资金运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按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及时编制和上报有… 第七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职业道德操守规则,各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人员应有足够的风险控制意识,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 第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聘用保险资金运用专业人员时,应高度重视聘用人员的诚信记录,要求聘用人员以恰当形式进行诚信承诺和保密承诺,确保其具有与业务岗位要求相适… 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聘用保险资金运用专业人员时,对于受过刑事处罚、因从事经济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不予聘用。 第六十四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运用部门与信息部门、财务部门、风险管理或稽核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六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六条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门负责人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应实行强制休假制度。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高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年度述职报告制度及定期谈话制度。 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高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离任审计制度。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门负责人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向中国保监…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