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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2004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数据应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有关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系统的日志应保证完备性,确保所有修改被完整地记录,确保开启审计留痕功能。

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系统的日志至少保存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