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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2004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技术系统的开发,应注意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当经过信息、财务、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