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200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至少对以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实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市场价格风险,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对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信用风险,建立公允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分别对交易对手、经纪人、中介机构和投资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和防范;
利率、汇率风险,建立必要的利率、汇率风险管理制度,对利率、汇率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和管理;
流动性风险,建立合理的流动性评价标准和管理策略,结合负债的流动性要求有效地管理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消除因人为错误、系统失灵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所产生的操作风险,保障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有序规范运行;
违法违规风险,建立规范的合规性审查制度,保险资金运用合同等相关文件的起草、修改或签订应有法律专业人士独立审查和参与。保险资金运用的各环节必须内含合规性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