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2004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应当采取以下会计控制措施:
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建立会计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产生会计差错。
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建立会计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产生会计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