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21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行使…
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第四条
人民监督员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第六条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
第七条
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根据监督办案活动需要和本辖区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每个县(市、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三名。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布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明确选任名额、条件、程序、申请和推荐期限及方式等事项,公告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人民监督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拟任人民监督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通知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根据监督办案活动需要,可以增选、补选人民监督员。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与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需要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展监督活动五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联络确定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
人民监督员是监督办案活动所涉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案件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职台账。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和任期培训。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履职中有显著成绩的人民监督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正常履职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表彰奖励决定、免除资格决定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人民监督员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共享协同、便捷高效。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协调人民监督员所在工作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人民监督员经费应当列入同级政府预算,严格经费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经费预算申报工作,每年书面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供下一年度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
第三十二条
军事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