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联络确定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根据办案活动需要,可以在具有特定专业背景的人民监督员中随机抽选。
省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
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其中,直辖市区级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也可由直辖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商司法部在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中抽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