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九条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需要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展监督活动五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司法行政机关。 案件情况特殊,经商司法行政机关同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开展监督活动三个工作日前将有关事项通知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