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应当充分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 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