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人民监督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个人申请;

单位和组织推荐。

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