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职台账。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办案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履职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