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根据监督办案活动需要和本辖区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每个县(市、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三名。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