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根据监督办案活动需要,可以增选、补选人民监督员。

增选、补选人民监督员,依照本办法选任程序执行。

增选、补选的人民监督员任期与本届任期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