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三条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