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3年)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是我国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区域。为加快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依据《大气污染防…

一、 主要目标

二、 重点任务

(一) 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污染物协同减排 1. 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淘汰供暖和工业燃煤小锅炉。 到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全部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北京市建成区取消所有燃煤锅炉,改由清洁能源… 2. 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幅度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 电力、钢铁、水泥、有色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要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确保按期达标排放。到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新建和改造燃煤机组脱硫装机容量5970… 3. 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 到2015年底,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各种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二) 统筹城市交通管理,防治机动车污染 4.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开展“无车日”活动,提高绿色交通出行比例。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 5. 控制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北京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天津、石家庄、太原、济南等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通过采取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 6. 提升燃油品质。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省2013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北…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炼化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和改造计划,制定合格油品保障方案,确保按期供应合格油品。 7. 加快淘汰黄标车。到2015年底,北京市黄标车全部淘汰,天津市基本淘汰,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省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京… 到2014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 8.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到2015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省于2017年底前实施。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济南等城市实施补贴等激励政策,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9.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济南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 (三) 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10. 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不得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不再审批炼焦、有色、… 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太原、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等12个城市建设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严格执行… 11.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 北京市,到2017年底,调整退出高污染企业1200家。 (四)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动能源利用清洁化 12.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到2017年底,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清理违规产能、强化节能减排、实施天然气清洁能源替代、安全高效发展核电以及… 其中,北京市净削减原煤1300万吨,天津市净削减1000万吨,河北省净削减4000万吨,山东省净削减2000万吨。 13. 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到2017年底,京津塘电网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占电力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15%,山东电网提高到10%。北京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10%以下,电力、天然气等优质… 14. 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省要将煤炭更多地用于燃烧效率高且污染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电厂,鼓励工业窑炉和锅炉使用清洁能源。 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限制销售灰份高于16%、硫份高于1%的散煤。 15. 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到2013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各城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 16. 推动高效清洁化供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到2017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80%的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完成节能改造。 新建建筑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动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平改坡”时,鼓励同步安装太阳能光伏和太阳能热水器。 17. 优化空间格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制定实施符合当地功能定位、更高节能环保要求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优化区域产业布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 河北、山西、山东等省要大力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加快石家庄钢… (五) 强化基础能力,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 18. 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到2013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监测能力全覆盖;到2015年底,北京市、天津市各建设3个国家直管监… 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体系建设,建成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将监测能力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9. 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抓紧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3年底,初步建成京津冀区域以及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省级重污… 20. 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按照预警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措施,2013年底前编制完成。应急预案报环境… 21. 构建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2013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建立健全区… 22. 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在预警信息发布的同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 (六)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 23. 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研究协调解决区域内突出环境问题,并组织实施环… 24. 加强监督考核。国务院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 建立以政府考核为主、兼顾第三方评估的综合考核体系,提高考评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发挥行业协会、公众、专家学者和咨询机构的积极性,采用抽样调查、现场评价、满意度调… 25. 广泛动员公众参与。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动员公众践行低碳、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企业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