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和事故教训汲取,加强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对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不替代或减轻政务处分、行政处罚。

第二章 警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将对行业印发警示通报: 第五条 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有关工作要求等。 第六条 对于发生影响特别恶劣事故的或某一地区连续发生多起事故的,部将对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送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函,视情通报省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 警示通报和提示函由部内相关司局按照业务领域负责起草,涉及多领域的由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安委办)牵头起草,按程序报批后印发。

第三章 约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对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相关中央企业进行约谈: 第九条 部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约谈要求。 第十条 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准备书面约谈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教训汲取、整改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约谈可邀请新闻媒体列席,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部内相关司局形成约谈纪要后印发被约谈单位,并抄送部安委办。被约谈单位为交通运输相关中央企业的,视情将约谈纪要抄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 挂牌督办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实行挂牌督办: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情形的,部及时实行挂牌督办,被挂牌督办单位负责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通知内容包括督办事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挂牌周期等。挂牌督办相关情况应在部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及时制定和完善整改方案,在收到挂牌督办通知起30日内报部内相关司局,并抄送部安委办。整改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责任部门(人)、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等… 第十七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应将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将整改情况报部内相关司局,提出核销申请。 第十八条 部内相关司局收到核销申请后,会同部安委办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核实,提出核销意见报部领导。部领导同意核销的,印发核销通知;不同意核销的,告知理由,并责令继… 第十九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制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报部内相关司局,抄送部安委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行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等情形,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约谈、挂牌督办的,部不再重复开展。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部海事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地区、本领域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交安监规〔20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