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2025年) 第四章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挂牌督办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实行挂牌督办: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情形的,部及时实行挂牌督办,被挂牌督办单位负责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通知内容包括督办事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挂牌周期等。挂牌督办相关情况应在部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及时制定和完善整改方案,在收到挂牌督办通知起30日内报部内相关司局,并抄送部安委办。整改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责任部门(人)、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等… 第十七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应将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将整改情况报部内相关司局,提出核销申请。 第十八条 部内相关司局收到核销申请后,会同部安委办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核实,提出核销意见报部领导。部领导同意核销的,印发核销通知;不同意核销的,告知理由,并责令继… 第十九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制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报部内相关司局,抄送部安委办。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