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部内相关司局收到核销申请后,会同部安委办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核实,提出核销意见报部领导。部领导同意核销的,印发核销通知;不同意核销的,告知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