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2025年) 第五章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行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等情形,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约谈、挂牌督办的,部不再重复开展。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部海事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地区、本领域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交安监规〔2023〕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