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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约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对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相关中央企业进行约谈: 第九条 部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约谈要求。 第十条 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准备书面约谈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教训汲取、整改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约谈可邀请新闻媒体列席,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部内相关司局形成约谈纪要后印发被约谈单位,并抄送部安委办。被约谈单位为交通运输相关中央企业的,视情将约谈纪要抄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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