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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警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将对行业印发警示通报: 第五条 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有关工作要求等。 第六条 对于发生影响特别恶劣事故的或某一地区连续发生多起事故的,部将对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送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函,视情通报省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 警示通报和提示函由部内相关司局按照业务领域负责起草,涉及多领域的由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安委办)牵头起草,按程序报批后印发。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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