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提升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提质增效与转型升级,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信息资源),是指交通运输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产生或者获取的,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非涉…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交通运输部及部省、部际、省际相关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和提供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评价和监督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组织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发布和著录,组织相关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和宣贯实施,… 第五条 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分类与要求

第六条 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第七条 信息资源共享类型划分应遵循以下要求:

第三章 目录编制与管理

第八条 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第九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统筹组织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工作。 第十条 技术支持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对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目录的一致性检测,并及时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建议。

第四章 提供与使用

第十一条 部级共享平台提供信息资源目录管理,支撑涉及交通运输部的信息资源共享等功能。 第十二条 凡新建的部本级业务信息系统、部省联网运行的业务信息系统,如需跨部门、跨层级共享信息资源,须通过部级共享平台实施信息资源共享;原有跨部门、跨层级的交通运输行业信息… 第十三条 部级、省级共享平台应提供联机查询、联机对比、批量下载等共享服务方式。 第十四条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应通过共享平台提供共享服务,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可直接获取共享服务。 第十五条 提供部门应保障所提供信息资源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并确保与本部门实际掌握信息资源的一致性。委托其他单位提供信息资源的政务部门,对其委托单位提供的信息…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职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资源,并加强共享信息资源使用全过程管理,切实维护提供部门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提供部门应及时予以校核。对多源异义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应通过协商进行信息资源质量校核和业务规则修订,并明确信…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信息资源共享评价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共享评价工作并通报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网络安全法》等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网络安全管理法规、政策和制度。 第二十条 部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申请部补助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按照部印发的建设指南、标准规范等指导性文件,落实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政务部门应合理保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经费,将信息资源目录编制与著录、共享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政务部门应落实本办法要求,明确本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科技主管部门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部科技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向政务部门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涉及政务内网信息资源共享有关规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