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章 提供与使用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提供与使用 第十五条 提供部门应保障所提供信息资源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并确保与本部门实际掌握信息资源的一致性。委托其他单位提供信息资源的政务部门,对其委托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源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