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职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资源,并加强共享信息资源使用全过程管理,切实维护提供部门的合法权益。
使用部门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资源,应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职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如需提供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目的的,应与提供部门协商。
使用部门应当加强共享信息资源的安全管理,不得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或泄露所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因使用不当造成安全问题或不良影响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使用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