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章 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提供与使用 第十一条 部级共享平台提供信息资源目录管理,支撑涉及交通运输部的信息资源共享等功能。 第十二条 凡新建的部本级业务信息系统、部省联网运行的业务信息系统,如需跨部门、跨层级共享信息资源,须通过部级共享平台实施信息资源共享;原有跨部门、跨层级的交通运输行业信息… 第十三条 部级、省级共享平台应提供联机查询、联机对比、批量下载等共享服务方式。 第十四条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应通过共享平台提供共享服务,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可直接获取共享服务。 第十五条 提供部门应保障所提供信息资源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并确保与本部门实际掌握信息资源的一致性。委托其他单位提供信息资源的政务部门,对其委托单位提供的信息…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职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资源,并加强共享信息资源使用全过程管理,切实维护提供部门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提供部门应及时予以校核。对多源异义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应通过协商进行信息资源质量校核和业务规则修订,并明确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