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章 提供与使用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提供与使用 第十二条 凡新建的部本级业务信息系统、部省联网运行的业务信息系统,如需跨部门、跨层级共享信息资源,须通过部级共享平台实施信息资源共享;原有跨部门、跨层级的交通运输行业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系统在升级改造时,须迁移到部级共享平台。 省级共享平台应满足省级、省际间共享交换信息资源的需要,并实现与部级共享平台的对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