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部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申请部补助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按照部印发的建设指南、标准规范等指导性文件,落实信息资源共享要求。
项目建成的信息系统上线试运行前应将信息资源目录在共享平台著录,并接受信息资源目录合规性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通过验收。
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情况将作为信息化项目建设经费安排和运维经费分配的重要参考。
项目建成的信息系统上线试运行前应将信息资源目录在共享平台著录,并接受信息资源目录合规性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通过验收。
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情况将作为信息化项目建设经费安排和运维经费分配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