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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信息资源共享评价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共享评价工作并通报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网络安全法》等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网络安全管理法规、政策和制度。 第二十条 部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申请部补助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按照部印发的建设指南、标准规范等指导性文件,落实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政务部门应合理保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经费,将信息资源目录编制与著录、共享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政务部门应落实本办法要求,明确本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科技主管部门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部科技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向政务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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