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科技主管部门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部科技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向政务部门通报:
未按要求编制和更新维护信息资源目录的;
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更新共享信息资源的;
向共享平台提供的信息资源和本部门所实际掌握的信息资源不一致的,或提供的信息资源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的;
不共享其他部门信息资源,重复采集信息资源或随意扩大信息资源采集范围的;
对已发现不一致或有明显错误的信息资源,不及时校核的;
对共享获得的信息资源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
未经提供部门授权,擅自将共享信息资源转让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目的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