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信息资源共享类型划分应遵循以下要求:
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应出具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经脱密处理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空间和属性信息、运载工具基本信息、从业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执法案件结果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接入部级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集中汇聚、统筹管理、及时更新,供政务部门无条件共享。
对列入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应明确共享范围、数据内容和使用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