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统筹组织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工作。
已汇聚到部级共享平台的信息资源,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信息资源目录;未汇聚到部级共享平台的信息资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编制信息资源目录。
部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形成部级信息资源目录,经专家咨询并报部审定后,统一在部级共享平台著录并发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的信息资源目录,应在部级共享平台著录并发布。
信息资源目录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