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一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靠國家機關和社會力量,通過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保證逐步消滅剝削制度,建立社會主義社會。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現在主要有下列各種:國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個體勞動者所有制;資本家所有制。 第六條 國營經濟是全民所有制的社會主義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力量和國家實現社會主義改造的物質基礎。國家保證優先發展國營經濟。 第七條 合作社經濟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社會主義經濟,或者是勞動群眾部分集體所有制的半社會主義經濟。勞動群眾部分集體所有制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手工業者和其他個體勞動者走… 第八條 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生產資料所有權。 第九條 國家依照法律保護手工業者和其他非農業的個體勞動者的生產資料所有權。 第十條 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資本家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其他資本所有權。 第十一條 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 第十二條 國家依照法律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第十三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城鄉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實行徵購、徵用或者收歸國有。 第十四條 國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財產破壞公共利益。 第十五條 國家用經濟計劃指導國民經濟的發展和改造,使生產力不斷提高,以改進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鞏固國家的獨立和安全。 第十六條 勞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的事情。國家鼓勵公民在勞動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十七條 一切國家機關必須依靠人民群眾,經常保持同群眾的密切聯繫,傾聽群眾的意見,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十八條 一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從憲法和法律,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衛人民民主制度,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保衛人民革命和國家建設的成果,保衛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 序言 目录 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