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九條

第九條 國家依照法律保護手工業者和其他非農業的個體勞動者的生產資料所有權。

國家指導和幫助個體手工業者和其他非農業的個體勞動者改善經營,並且鼓勵他們根據自願的原則組織生產合作和供銷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