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十條
第十條 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資本家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其他資本所有權。
國家對資本主義工商業採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國家通過國家行政機關的管理、國營經濟的領導和工人群眾的監督,利用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有利於國計民生的積極作用,限制它們的不利於國計民生的消極作用,鼓勵和指導它們轉變為各種不同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經濟,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資本家所有制。
國家禁止資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國家經濟計劃的一切非法行為。
國家對資本主義工商業採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國家通過國家行政機關的管理、國營經濟的領導和工人群眾的監督,利用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有利於國計民生的積極作用,限制它們的不利於國計民生的消極作用,鼓勵和指導它們轉變為各種不同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經濟,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資本家所有制。
國家禁止資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國家經濟計劃的一切非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