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八條

第八條 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生產資料所有權。

國家指導和幫助個體農民增加生產,並且鼓勵他們根據自願的原則組織生產合作、供銷合作和信用合作。

國家對富農經濟採取限制和逐步消滅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