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一章 總綱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十七條 第一章 總綱 第十七條 一切國家機關必須依靠人民群眾,經常保持同群眾的密切聯繫,傾聽群眾的意見,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十六條 目录 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