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一章 總綱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十八條 第一章 總綱 第十八條 一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從憲法和法律,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十七條 目录 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