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一章 總綱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十九條 第一章 總綱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衛人民民主制度,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 國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時期內剝奪封建地主和官僚資本家的政治權利,同時給以生活出路,使他們在勞動中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公民。 第十八條 目录 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