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條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