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三條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

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各民族團結的行為。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