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一章 總綱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十三條 第一章 總綱 第十三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城鄉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實行徵購、徵用或者收歸國有。 第十二條 目录 第十四條